图书借阅、续借规定
发布时间: 2014-11-20 浏览次数: 754

    1、借阅规定

  读者持图书借阅证及图书在借阅处办理借书手续,每人允许借书总量及借期如下:

读者类型 借书量(册)
文献类型
借阅期限
备注
本科生
10
不限
60天
 
应届毕业生
10
不限
60天
成人教育学院
6
不限
60天
硕士研究生
15
不限
90天
教职工
15
不限
180天

  

    2、续借规定
  读者可根据需要在借还书处或网上办理图书续借,续借期30天。
  *所有借书、续借等操作必须是在读者记录未被冻结、读者没有过期图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。  
      3、借阅图书逾期、损坏及遗失有关规定:
  (1)所借图书若超过借阅期限,每册图书每超一天罚款0.10元。
  (2)在寒、暑假期间应还的图书,读者可在开学后1周内还清,超过1周按逾期处理。
  (3)读者到外地出差、实习,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,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,口头说明无效。
  (4)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报告,图书遗失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:
  赔偿原书:须交纳图书加工费5.00元。
  无法赔偿原书:1990年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-5倍赔款;
          1980年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-10倍赔款。
          1979年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(或30.00元,指无价格图书)的10-20倍赔款。
  注: a.如超过应还日期尚未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,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追缴逾期罚款;
     b.丢失赔款不足30元,按30元计算。
     c. 成套图书丢失单册,均按成套价格计算赔款,其余各册仍须留在图书馆;
  (5)图书条码丢失或损坏,罚款1.00元。
  (6)读者撕毁图书、涂抹或污损图书,应视情节轻重按图书价格的30%--70%予以赔偿。损坏严重者,必须赔偿原书(并缴纳5.00元图书加工费)。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处理。
  (7)偷窃书刊者,一经发现即处以50.00元以上罚款,停止借书权一个学期,责令本人写检查,存档备考,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。